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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正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果,男,1998年6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正果驾驶牌号为渝CXXX**的小型面包车由重庆市潼南区XX镇向XX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XX路5KM+100M处时,将行人滕某撞倒受伤。张正果等人随即将滕送至医院救治,后张返回事故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同年2月1日,滕经医治无效死亡。张正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正果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付了被害人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145978.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正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鲍某、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收条、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正果的供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汽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果的罪名及情节成立,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代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