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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薄启明与颜凡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启明,颜凡强,张本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990号原告:薄启明,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公安局特警,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颜凡强,男,40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第三人:张本富,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薄启明诉被告颜凡强、第三人张本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薄启明于2017年6月1日以另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启明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薄启明负担。审判员 白 心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哈斯毕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