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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严华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432号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201-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3719。法定代表人:胡在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小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严华祥,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9元,由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