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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郑胜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186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姚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某,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红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郑胜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