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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龚勋与曾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勋,曾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943号原告龚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耒。被告曾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勋与被告曾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勋负担。审 判 长  周增俭人民陪审员  祝志敖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