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龚勋与曾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勋,曾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943号原告龚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耒。被告曾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勋与被告曾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勋负担。审 判 长 周增俭人民陪审员 祝志敖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