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黄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黄聪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715号原告:张强,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黄聪,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张强与被告黄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黄聪在答辩期限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浙0108民初715号民事裁定:驳回黄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张强到庭参加诉讼,黄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聪赔偿给张强车辆修理费576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1日,张强通过淘宝交易平台购买crf250x摩托车一台(淘宝订单号2810811712903985),黄聪表示该商品各项功能均正常工作且在商品介绍中也未描述商品存在故障等质量问题。随后,张强通过淘宝闲鱼交易平台向黄聪支付了购车款25500元。2016年12月21日,车辆到杭州。张强在试车时发现车辆没电无法正常启动,后来更发现车辆存在严重机械故障等质量问题。2016年12月22日,张强将车辆拉到修理厂检查发现离合器大鼓、小鼓断裂,离合片损坏等问题。张强曾要求退货,黄聪以货物已经签收为由不予退货。为此,张强花费修理费5760元,该费用应该由黄聪承担。现张强提请诉讼,望判如所请。黄聪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1、根据《闲鱼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本案车辆和货款均已交付,属于交易已经完成,因此,张强无权提起维权诉讼。2、本案涉诉的crf250x摩托车系二手车,车龄已经9年,且属于越野爬坡类型车辆,零配件存在磨损属于正常范围,张强不应有不合理的要求。3、张强主张的损失存在不合理。杭州誉鑫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营业执照和正式发票,不能证实是否具有维修资质。向朱英伟购买的配件只有一个300元订单,但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却有两张分别为260元和1800元,两者不对应。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张强提供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订单以及维修记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用。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2月11日,张强通过淘宝闲鱼交易平台向黄聪购买crf250x二手摩托车一台,价款为25500元。遂张强通过支付宝向黄聪支付货款25500元。2016年12月20日,通过物流,张强收到案涉车辆。收货当天,张强发现车辆不能启动,即通过微信向黄聪提出质量异议。2016年12月21日,张强通过微信向黄聪提出离合器大鼓、小鼓断裂,离合片损坏等具体质量问题。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2月12日,张强通过淘宝向朱英伟购买离合器等配件,分别支付1800元、260元、300元、300元。2017年2月8日,张强通过淘宝向张文瑞购买离合器等配件,支付1500元。2017年1月3日和2017年2月23日,张强在杭州誉鑫科技有限公司修理涉案车辆,支付工时费分别为1000元和600元。本院认为,1、关于物品质量问题。在闲鱼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物品虽以二手为主,但卖家应当保证交易物品能够正常使用。张强收到案涉车辆后及时提出质量异议,事后也进行了维修,故本院确认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也注意到,《闲鱼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此情形是针对在线付款后见面交易或用“见一见”发起见面交易,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当场验货方式解决质量争议。而本案车辆是通过物流系统发货,双方无法当场验货并确认能够正常使用。故对黄聪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损失问题。根据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配件订单以及维修记录,在时间上和维修范围上,与张强提出的质量异议相吻合,故本院确认本案车辆维修费用共计5760元。综上,张强要求黄聪赔偿车辆维修费576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张强车辆维修费用共计5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