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719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束玉婷与朱兵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玉婷,朱兵火,刘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719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束玉婷,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兵火,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冰兰,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束玉婷与朱兵火、刘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朱兵火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房产一套。2017年5月5日,买受人周传和以3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朱兵火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大道健陵新村1号楼306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传和所有。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陵阳大道健陵新村1号楼306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传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传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