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珠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351号移送执行部门: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珠花,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王珠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温刑初字第158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2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因王珠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珠花的犯罪行为发生地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珠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