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伯明与张国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伯明,张国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399号原告:赵伯明,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张国飞,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赵伯明与被告张国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赵伯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伯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云?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