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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元、祝东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元,祝东旺,陈国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元,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祝东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陈国太,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元与被执行人祝东旺、陈国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祝东旺执行标的28323.3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8323.32元;申请陈国太执行标的12138.5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138.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现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审判员  张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