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李创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李创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负责人:陈春汉。被执行人:李创球,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李创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3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创球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创球在广州市增城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黄定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2284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