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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鑫之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鑫之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252号原告镇江鑫之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西路领城国际A座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U。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勇,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西侧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负责人季维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玮,该公司客服总监。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00-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8。法定代表人林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靖,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镇江鑫之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镇江鑫之悦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APP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9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签订《APP软件开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为原告开发用于旅游项目的安卓、苹果客户端手机软件,开发期限为90天,开发费用计140000元,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提供的软件必须是其独立完成,该软件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于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98000元启动资金支付给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而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手机软件开发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函告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要求其对合同完成情况3日内给予回复,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收到函告后,却电话告知原告、客户端软件已上传至相应的应用商店,软件已完成了交付。原告根据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所说,发现上传的两个应用软件的开发者是江苏火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且软件中明显有抄袭痕迹。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系被告江苏赛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APP软件开发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该案系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号批复的规定,本院辖区内涉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案件,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