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明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官井滩村(榆靖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马佳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明喜,男,生于1966年9月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住该县农村商业银行家属楼*单元****室,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麟州路职工。被执行人刘亚妮,女,生于1966年8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住该县小阴山**号,无固定职业。系被执行人刘明喜之妻。被执行人解建军,男,生于1976年7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人,住该县农村商业银行家属楼*单元***室。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麟州支行职工。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明喜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TG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明喜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刘明喜名下车牌号为陕KTG8**“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