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永群与东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群,东海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313号原告:白永群,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东安社区,现下落不明。原告白永群与被告东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永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永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买卖苯板款46658.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东海建承包外墙保温工程,在原告处赊购苯板核款46658.00元,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欠据一张,承诺几天就还。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东海建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进行了核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词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东海建于2011年因工程需要,在原告白永群处赊购苯板,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赊购苯板核款46658.00元欠据一张。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东海建赊购原告白永群苯板并出具欠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买卖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买卖苯板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白永群要求被告东海建给付所欠买卖苯板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海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永群买卖苯板欠款4665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6.45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激光审 判 员 王立海人民陪审员 李建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