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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6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马俊峰、杨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马俊峰,杨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6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马俊峰,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杨梓琳,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马俊峰、杨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261174.13元,被执行人马俊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执字第16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