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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3190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甲,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年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名李某乙,××××年××月××日婚生一子名李某丙。婚后被告对家庭经常习惯性遗弃于不顾,联系不到本人,2007年至2011年4年不归家,2013年1月至8月不归家,2016年1月至今不归家。离家期间对家庭不闻不问,不承担一点责任,故起诉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名李某乙,××××年××月××日婚生一子名李某丙。原告于2008年曾向本院起诉请求准予与被告离婚,同年10月其自行撤回起诉。因被告长期外出且与原告无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原告诉来我院。另查明: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街道姚家洼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辖区居民李某甲……自2016年1月份出走,至今没有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虽育有两子女,但被告长期外出不归,且没有联系,不履行家庭责任,在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被告仍未能维护好夫妻感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婚生子女的抚养,因被告出走且无法联系,无法抚养两子女,故由原告抚养为宜。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被告应负担婚生子女每人每月500元抚养费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高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负担李某乙、李某丙的抚养费各500元至两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李某甲有探望李某乙、李某丙的权利,原告高某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9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丽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