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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沙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沙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利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2行审46号申请人沙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所地沙河市建设路中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2880808—8。法定代表人侯超英,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利肖,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申请人郭雄斌,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地址同上,申请人沙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因被申请人王利肖、郭雄斌违规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沙计征决字【2016】-08-0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王利肖、郭雄斌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7247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本院认为,依照2016年3月29日修正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违规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妇,是农村居民的,要按照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被申请人王利肖、郭雄斌夫妇于2014年6月27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人仍按照修正前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按不低于本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背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沙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沙计征决字【2016】-08-00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永信审 判 员  付伟国人民陪审员  刘俊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