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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穆棱市鑫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和平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鑫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和平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693号原告:穆棱市鑫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穆棱市。法定代表人鹿显跃,男。被告:黑龙江省和平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法定代表人张玉航,男。原告穆棱市鑫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和平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穆棱市鑫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鑫通经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玺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