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倪晓龙与岳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晓龙,岳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3333号原告:倪晓龙,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首都高速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岳坤,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地铁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常虹(被告之父),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倪晓龙与被告岳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晓龙与被告岳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常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晓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岳坤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4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楼房一处,2015年11月装修完毕。岳坤系我家楼上邻居。由于岳坤在装修时将其悬挂空调外机用的平台排水口堵塞,导致雨水无法排出,致使积水将我家新装修的内墙壁纸、地板及家具浸泡损坏,造成我经济损失3万元。为此我找到岳坤协商,但是岳坤拒绝赔偿。被告岳坤辩称,第一,我装修的时候根本没有堵排水口,物业的管理人员对此出具了证明。积水的根本原因在于水漏管道过细,且楼房设计不合理,下大雨时楼顶的水全部从涉案阳台走水,水势过大,管道太细,雨水根本排不出去。第二,涉案部位属于公共部位,根本没有计算在我家的建筑面积之内。依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和物业管理人员的证明可以证实该部分是公共部分,不应由我管理,应有物业公司管理。第三,在出现漏水问题后,倪晓龙先找到物业,物业又联系了我,我积极配合物业和倪晓龙查找原因,发现原因后物业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可以证明物业自己都认可对该问题负责,我没有义务对该问题负责。第四,涉案房屋还在五年的防水保期内,倪晓龙家漏水明显是防水工程有问题,开发商应对该问题负责。我根本没有赔偿责任,倪晓龙涉及的赔偿问题应当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负责,与我无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倪晓龙是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业主,岳坤是倪晓龙的楼上邻居,开发商在楼房墙体上设计有放置空调的水泥台槽,水泥台槽底部有内径约为5厘米的排水孔,2016年7月12日和2016年8月初,因岳坤楼层放置空调的水泥台槽存水,倪晓龙的房屋两次被雨水浸泡,物业公司在漏水以后为该水泥台槽做了防水处理。对于漏水原因,原告倪晓龙认为是由于被告岳坤装修将放置空调平台的漏水口堵塞造成的,被告岳坤不予认可。在调查中,物业公司表示由于地漏上的水篦子堵塞,挑开发现有水泥渣导致下水不畅通导致的,在疏通水篦子以后流水通畅,但如果雨水大,没有水泥渣堵塞,也会有积水情况。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主张由于被告在装修时将悬挂空调外机用的平台排水口堵塞造成积水,致使原告财物受损,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积水是由于原告装修堵塞排水口造成的,现本院不能认定发生漏水是被告岳坤人为原因所致,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晓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倪晓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