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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9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自强与上海庄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自强,上海庄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236号原告:蔡自强,女,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杰,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庄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叶美霞。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强来娣。原告蔡自强与被告上海庄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蔡自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