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彭莲花、张冬梅、黄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彭莲花,张冬梅,黄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思源桥旁。法定代表人潘白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莲花,女,土家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张冬梅,女,土家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古丈县。被执行人黄明娥,女,土家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古丈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莲花、张冬梅、黄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莲花、张冬梅、黄明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25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