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互助县军粮供应站与韩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县军粮供应站,韩国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278号原告:互助县军粮供应站,地址互助县东沟乡大庄村。法定代表人:达祥奎,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百凌,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互助县,该单位职工。被告:韩国林,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互助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县军粮供应站与被告韩国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互助县军粮供应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县军粮供应站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助县军粮供应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保积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冬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