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5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兴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