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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5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兴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