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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丰、姜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丰,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周丰,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建伟,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周丰与姜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丰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建伟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赔偿诉讼费损失3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建伟在本院涉及案件较多,案件标的1071289.20元。被执行人姜建伟在江山市凤林镇凤里村第十六村民小组与人合伙承包44亩茶山,茶山暂无收成,难以变现。被执行人姜建伟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凤林镇凤二村钟弄1号农村房屋,目前不便处置。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建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