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徐天福。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民。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3-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