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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德宝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与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宝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825号原告:广德宝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沈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舒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宝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三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宝达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东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