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9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道银与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银,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43号原告:王道银,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栖霞区。被告: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士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孝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银与被告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道银负担。审判员 吴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敏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