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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深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韦海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韦海术,覃红英,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深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号。负责人罗雪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海术,男,1974年5月11日生,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覃红英,女,1982年9月25日生,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周凯,男,1979年12月5日生,住广西柳州市。申请执行人深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申请执行韦海术、覃红英、周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771.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诉讼期间已查封被执行人韦海术共有的位于柳州市居上·好人家房屋一套(有抵押贷款),现尚未符合执行条件。此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韦海术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覃红英、周凯,经查询被执行人覃红英、周凯在金融机构、车辆、土地等部门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