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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与袁昌兵、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袁昌兵,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恺,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昌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昌兵、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7日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