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管艳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艳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17号罪犯管艳军,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原暂住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潍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管艳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扣押的作案工具轿车一辆,上缴国库。自2011年11月15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以(2015)鲁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管艳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管艳军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表扬奖励十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管艳军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十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艳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3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经纶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