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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桂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桂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宝平公路西。法定代表人何月春,经理。被执行人王桂苓,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申请执行人天津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10000元,执行费6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6050元。申请执行人天津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苓自愿协商,就本案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宝民初字第4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