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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祥丽、潘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祥丽,潘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52号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孙永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守宽,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丽,女,满族。被告:潘博,女,满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英,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祥丽、潘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王铁军人民陪审员  周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