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祥丽、潘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祥丽,潘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52号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孙永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守宽,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丽,女,满族。被告:潘博,女,满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英,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祥丽、潘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市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王铁军人民陪审员 周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