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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864李颖怡与李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怡,李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64号原告:李颖怡,女,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李江,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李颖怡诉被告李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颖怡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颖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颖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3元,由原告李颖怡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