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864李颖怡与李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怡,李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64号原告:李颖怡,女,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李江,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原告李颖怡诉被告李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颖怡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颖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颖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3元,由原告李颖怡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