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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1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德新、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景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12号之四申请人:王德新,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佑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于景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景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王德新诉被申请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景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德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景智的银行存款或者与本案标的相应的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德新提供自有房产、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于景智所有的位于文昌小区15号楼3单元502室(房权证号:房权证鲁宁字第××号,面积:149.21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德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