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方成与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成,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991行初4号原告刘方成,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代理人崔立庭,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新泰市平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纯奎,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宪芝,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方成与被告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09行辖2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方成委托代理人崔立庭,被告国资局委托代理人张宪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方成向被告国资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3年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拨付专项建设资金,建造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金结算、建设资金数额、使用相关信息及资料。原告刘方成诉称:原告为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马庄前村村民,也是2013年所建造施工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使用和利害关系人。2016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要求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2013年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拨付专项建设资金,建造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金结算、建设资金数额、使用等相关信息及资料。2016年11月28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但被告至今未依法回复。原告对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建造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被告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现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起诉请求判决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责令被告限期内向原告公开申请表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刘方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所递交的要求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0605的EMS特快专递投递单。被告国资局辩称:一、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拨付专项建设资金建造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不属实。拨付资金建设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也并非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向马庄前村拨付任何资金。二、鉴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的分管局长王然同志对原告进行了电话答复,告知其被告没有拨付建设资金及其要求公开的信息资料不在被告的管理范围之内这一情况。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资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2、证人刘某证明;3、记账凭证一份,收到条二份;4、工作说明一份;5、电话客户信息及通话详单各一份;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二章;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原告刘方成向被告国资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3年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拨付专项建设资金,建造马庄前村青龙崮山路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金结算、建设资金数额、使用相关信息及资料,并明确回复方式为“请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上述信息书面回复并将相关资料寄送给申请人同时电话告知申请人”。2016年12月5日被告国资局对原告刘方成进行了电话回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告国资局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原告刘方成向被告国资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明确申请国资局以书面形式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被告国资局未进行书面答复。被告国资局辩称已对原告刘方成进行电话口头答复,但在原告刘方成否认的情况下,被告国资局未能举证证实答复内容。综上,对于原告刘方成要求被告限期履行答复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刘方成2016年11月27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新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方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