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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茆永清与上海其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LEONARDOPACIFICLIMITED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永清,上海其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LEONARDOPACIFICLIMITED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212号原告:茆永清,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良、卢思韵,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被告:上海其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1690号3幢547室。法定代表人:郑赞。被告:LEONARDOPACIFICLIMITED,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号中华大厦*楼。原告茆永清与被告上海其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LEONARDOPACIFICLIMITED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茆永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永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茆永清负担。审 判 长  邓剑斌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人民陪审员  陈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忆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