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振东与谢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东,谢三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291号原告杨振东,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谢三红,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杨振东诉被被告谢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振东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