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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振东与谢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东,谢三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291号原告杨振东,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谢三红,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杨振东诉被被告谢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振东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