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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晥020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骄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赵华山、晋入祥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中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天骄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赵华山,晋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0202执恢22号申请人:芜湖市中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天骄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华山,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晋入祥,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芜湖市中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骄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赵华山、晋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晋入祥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