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508号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薛官屯乡范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孙德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汉族。被告: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145号。法定代表人:柳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平,男,汉族。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原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瑞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光原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光原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沧县光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睿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