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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朴金来、朴景亮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金来,朴景亮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7刑初2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金来,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乡曙光村。2016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农垦看守所。被告人朴景亮,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中专文化,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乡曙光村。2016年12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齐农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喜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因被告人朴金来欠被害人朱某借款,朱某向其催要,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遂产生诈骗的想法,明知其父亲被告人朴景亮位于甘南县查哈阳乡阳光家苑一单元2号楼住宅已经抵押给甘南县房产处,且房屋所有权证质押在甘南县房产处,朴金来购买了该房屋的假产权证,联系朱某谎称急需用钱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骗得朱某的信任,朴景亮明知该房屋所有权已抵押,同朴金来来到查哈阳农场洪磊手机卖场与朱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朴金来为担保人),从朱某处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由于之前朴金来欠朱某6.5万元人民币,朱某只交给朴金来3.5万元人民币,后朱某催要借款,朴金来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所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于2016年9月5日、12月8日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假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户籍证明、抵押借款合同等;被害人朱某陈述;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均系主犯。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因被告人朴金来欠被害人朱某借款,朱某向其催要,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遂产生诈骗的想法,明知其父亲被告人朴景亮位于甘南县查哈阳乡阳光家苑一单元2号楼住宅已经被抵押,且房屋所有权证质押在甘南县房产处,朴金来购买了该房屋的假产权证,联系朱某谎称急需用钱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有息借款,骗得朱某的信任,朴景亮明知其房屋所有权已抵押,同朴金来一起到黑龙江省查哈阳农场洪磊手机卖场与朱某签订了有息借款1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朴金来为担保人,朱某将借款中的6.5万元作为之前朴金来欠朱某的还款,只交给朴金来3.5万元人民币,后朱某催要借款,朴金来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被告人所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朱某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于2016年9月5日、12月8日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假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被告人朴金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借款的事实。2.书证户籍证明、抵押借款合同等证实,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实施合同诈骗时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3.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采用合同诈骗朱某的起因及经过的事实。4.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实施合同诈骗的经过的事实。上列刑事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二被告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均系主犯。被告人朴景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罪责相对较轻,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朱某在本案中用于抵顶朴金来以前欠款的6.5万元,被告人未实际获得,应为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在既遂部分确定的基准刑上增加基准刑。被告人朴金来、朴景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积极退赃、退赔,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朴金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朴景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洪涛审判员  郭永堂审判员  费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