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桂训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桂训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负责人宛靖,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桂训银,男,1959年10月11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桂训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训银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案款35007.33元,承担执行费425.1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5007.3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桂训银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5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