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莉与郭淑梅、段亚萍、李国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郭淑梅,段亚萍,李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郭淑梅,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段亚萍,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李国勇,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张莉诉被告郭淑梅、段亚萍、李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淑梅、段亚萍、李国勇偿还借款49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合计494400元,执行费29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淑梅、段亚萍、李国勇的存款497366元(含执行费29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们陪审员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