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汪涛诉被告王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王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458号原告:汪涛,男,1953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瀛,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汪涛诉被告王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本条,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系本案审理需要查明的事实,属于实体审理部分,故被告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