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震、庞献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震,庞献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53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26号新华大厦1-4层。负责人:陈健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婵,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震。被告:庞献宇。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与被告周震、庞献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涌独任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伟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