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康与王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康,王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杨康被执行人王民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康与被执行人王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民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康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民强自愿以洛川至西安班车陕J508**的股份12.25%抵偿该案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