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曹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曹伟峰,张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700610。法定代表人陈坚。被执行人曹伟峰,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红波,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曹伟峰、张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93777.61元。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78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