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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华美之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镜尚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美之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镜尚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6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美之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雷欣,总经理。被执行人镜尚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美之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镜尚广告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帐户、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