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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秀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和谐贸易有限公司,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芳,吕振西,肖善龙,冯金彩,姚辉,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执异1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余秀云,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周正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号。代表人:俞东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肖芳。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肖善龙。被执行人:肖芳,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吕振西,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肖善龙,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冯金彩,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姚辉,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肖艳,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象山和谐贸易有限公司、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芳、吕振西、肖善龙、冯金彩、姚辉、肖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余秀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余秀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余秀云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余秀云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柯亦武审 判 员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闫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言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