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银宝诉胡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宝,胡民革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832号原告刘银宝,男,汉族。被告胡民革,男,汉族。原告刘银宝诉被告胡民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恩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