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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与韩玉兰宣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2民特8号申请人:梁如阳,男,回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申请人:梁晓红,女,回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路。申请人:梁晓宇,女,回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申请人:梁如信,男,回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申请人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称,被申请人韩玉兰与申请人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系母子、母女关系,因其患精神分裂症多年,经多方治疗无效,于2008年8月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韩玉兰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韩玉兰(曾用名阿乙舍),女,1940年4月4日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4004040426,户籍地青海省乐都县,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7号121室,系申请人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的母亲。2008年8月3日被申请人韩玉兰离家出走,当日晚23时45分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同年8月6日申请人在《西海都市报》刊登寻人启事,并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申请人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申请宣告韩玉兰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在《青海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韩玉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韩玉兰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和证明材料、《西海都市报》刊登寻人启事内容、居民委员会证明,疾病证明书以及被申请人韩玉兰的妹妹、弟弟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玉兰自2008年8月3日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多方寻找并登报寻人,且经公安机关、被申请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各方协查,至今下落不明。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后,本院又发出寻找公告,被申请人韩玉兰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八年之久。故申请人梁如阳、梁晓红、梁晓宇、梁如信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韩玉兰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韩玉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素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